??《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于2025年9月12日至9月27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9条意见建议(归并后)。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明确部分业务是否不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净融出余额计算。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通知》明确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等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支持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建议不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设定额外的期限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等文件对同业融资期限已有规定,《通知》不再对期限作出新的规定。
??三、建议取消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上限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账户融资是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之一,《通知》已将各类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管理并设置整体净融出上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第六条关于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上限的要求同步废止。
??四、建议调整部分参数设置。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外资银行国际业务结算能力、海外业务网络以及跨境业务风控能力等因素,《通知》适当上调外资银行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五、建议符合一定标准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农村金融机构同业业务风控能力、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践,《通知》明确符合一定标准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
??六、建议明确业务准入、融出资金使用、业务实施流程等要求。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通知》没有创设新业务,各类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的准入、融出资金使用范围、业务实施流程以及适用机构范围等仍应遵守现行相关业务规定。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实践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优化展业指引,持续提升业务便利化水平。
??七、建议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同境外机构开展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为支持自由贸易账户更好促进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通知》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其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同境外机构开展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其中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须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
??涉及《通知》多处文字修改建议,已充分吸收,部分文字修改建议与本通知无关,未予采纳。政策咨询问题将在后续工作中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以及解读来回应。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管理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发挥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