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经合并归类,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28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建议已经采纳吸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议删除“放款人任一时点的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中“任一时点”的表述。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表述调整为“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二、建议明确境外放款逾期应包含本息逾期。
??采纳情况:已采纳。《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借款人的本息偿还义务。
??三、建议明确“自有资金”“自身债务融资”等名词的定义及判断标准。
??采纳情况:已采纳。该意见为具体操作层面问题,下一步将在业务指引、展业规范中明确判断标准。关于“自有资金”“自身债务融资”审核,判断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申请报告、资金来源说明、财务报表、放款人承诺等。
??四、建议在银行资金管理义务中明确银行审核材料以及放款人应有义务配合银行提供用途相关的佐证材料,同时在报告义务中明确银行和企业履行报告义务的时限。
??采纳情况:已采纳。《征求意见稿》主要从规范性和总体要求层面对银行资金管理义务作出规定,后续将通过业务指引、展业规范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材料提交要求。鉴于对报告事项设定时限要求可能因具体情形具有偶发性、突发性等特点,增加企业、银行实操难度,故《征求意见稿》仅提出“及时”报告要求。
??五、建议放宽境外放款业务经办行的地域限制,允许企业根据实需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开户地。
??采纳情况:未采纳。因境外放款业务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境外放款业务相关账户及资金汇兑、收付管理由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辖区内银行办理,有利于前端登记环节与后端资金管理环节有效衔接,便利企业办理业务。
??六、建议根据放款人、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记录,适当调整放款人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
??采纳情况:未采纳。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均是宏观系数,不宜根据单个企业资信和还款情况差异化设置。
??此外,还有部分涉及文字修改以及明确管理要求的意见已基本采纳。感谢社会各界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持续完善跨境业务政策,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的需要,切实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